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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超算骨灰流向跟踪管理系统软件助力乐清市人民政府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
添加日期:  2017-10-27

乐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实行骨灰安放流向跟踪管理工作的 通 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深化殡葬改革,推行“绿色殡葬”,根据《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意见》(乐委发〔2012〕61号)精神,决定对全市范围内火化后的骨灰安放流向实行跟踪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全市范围内遗体火化后的骨灰,一律实行跟踪管理,明确存放点。存放点包括: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堂、市殡仪馆骨灰存放室、生态化改造后的私坟、应改造或应治理的私坟。 
(二)严禁骨灰乱葬乱埋,任何人不得将骨灰安放在新建的私坟中。 
(三)不需要保留骨灰的,骨灰可免费暂存市殡仪馆,由民政部门统一实施骨灰撒江(海)、深埋等。 
二、实施时间 
从2013年5月1日开始,全市遗体火化后的骨灰全部实行跟踪管理。市移风易俗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到各镇(街道)进行抽查,并通报骨灰跟踪管理的工作情况。 
三、管理程序 
(一)丧属在办理遗体火化手续时,到本村(居)委会开具《骨灰安放去向证明》(详见附件1),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会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凭《骨灰安放去向证明》到市殡仪馆领取骨灰。 
(二)将骨灰撒江(海)或树葬、花葬等不占地葬法的,由丧属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到市殡仪馆办理骨灰免费寄存手续,适时由民政部门组织安排处理。 
(三)将骨灰安放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塔等)的,丧属应出具《骨灰安放去向证明》和公墓墓穴使用证、墓穴收款凭证进行遗体火化,领取骨灰。 
(四)将骨灰安放在已经生态化改造私坟的,丧属应凭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私坟生态化改造证明》、私坟生态化改造前后照片、《骨灰安放去向证明》等领取骨灰。 
(五)私坟尚未进行生态化改造,丧属要求将骨灰安放到已建私坟的,应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私坟生态化改造承诺书》和《私坟生态化改造协议》,凭《私坟生态化改造承诺书》和《私坟生态化改造协议》领取骨灰。丧属应在私坟生态化改造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按生态化改造标准自行对私坟进行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改造验收不合格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协议规定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在6个月内对该私坟进行生态化改造,所需费用由丧属承担。 
(六)骨灰未落实安放地的,骨灰一律暂时寄存殡仪馆内,待落实生态化葬法后,凭《骨灰安放去向证明》和相关材料领取骨灰。 
(七)安放骨灰地点如有变更的,丧属应凭新的骨灰安放去向相关证明,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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